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级农机化学校(以下简称农机化学校),承担着农机系统的管理干部、职工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并从事着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是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农机化学校建设,提高农机队伍素质,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化学校是为农机化发展服务的独立事业单位。新设、调整、合并、撤销农机化学校或改变农机化学校的性质,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农机化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宗旨,按照"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的要求,立足农机,面向农业、农村和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四条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校长履行工作职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农机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农机化学校要结合实际确定办学方向,明确职务。
农机化学校应主要负责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农机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
没有设立农机化学校的县,其培训任务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
第六条农机化学校均要纳入成人教育管理。在搞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开办学门路,独立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班。农机人员学历教育和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机化学校要实行校长任期目标制。校长在任期内,对学校的行政和教学等行使管理权。校长的任期工作目标,由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八条农机化学校要有独立的培训场所,一般应能满足12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办公室、教室、实习室、电教室、图书资料室、教具库、食堂和教练场地等齐全。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教练场地不少于是1500平方米。校名规范,学校地址、号码清楚,校牌悬挂醒目,校园、校貌整洁,园林绿化面积达到校园面积的20%以上。
第九条农机化学校要具并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1项有与教学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电教设备。包括录像机、电视机、收录机、幻灯机、投影仪、微机等。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媒体和远程教学设备。
教练车。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车运输等。教练车总数不少于5台。
教具。解剖车、解体车各1台,主要耕整收获机械不少于3台,教学挂图、教学模型和图书资料等齐全。
交通、通讯设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和传真机等。
教室桌椅配备。桌椅一般按60人以上培训规模配备。
开展农用车及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农机化学校应有满足其教学用的教练车、教练场等教学设施(具体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第四章教师教学
第十条农机化学校要有一支能满足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在校固定教职工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70%。理论教员应占教职工总数30%,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教练工作相对应的驾驶证件。
第十一条农机化学校的教师(教练)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上岗证,方可从事教学工作。农机化学校教师((教练)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农机化学校应根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当地农机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培训和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招收学员和组织培训。对参加培训学员,应提前下发"入学通知书"和培训教材,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驾驶员的培训,要严格执行部省颁布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省统编教材,保证授课学时和培训质量。严禁私自编印教材和随意压减学时。大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5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50个学时;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自走式专用机械操作手的培训时间不少40学时;对于自学学员的理论辅导不得少于8个学时,实习辅导不得少于16个学时。
农机管理干部培训,农机修理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农机技术员和"绿色证书"培训,应按照部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各项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化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学员档案、考试档案等,使用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和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学员薄、成绩册等。
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农机化学校颁发培训合格证。学校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凭学员培训合格证、"入学通知书"存根和"农机驾驶员审核8、行业利润水平及变动趋势表",经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申领驾驶证手续。对学员的考核或考试,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监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联合进行。学员未经农机化学校培训合格和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农机监理机关不得核发相关驾驶证件。每年初,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上年度各市农机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与农机驾驶员驾驶证的发放衔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农机管理干部、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农机技术员和"绿色证书"等培训的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农机化学校分别颁发结业证。
培训合格证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学员簿、成绩册、农机驾驶员审核表等由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绿色证书"的颁发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机化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所需的办学事业经费有保证,能自主安排使用教学经费。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办学经费无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六条农机化学校在收取培训费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省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使用财证部门监制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要张榜公布,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鼓励农机化学校兴办经营服务实体或校办企业。其兴办的经营服务实体或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部门都不得向其收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等支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八条要建立健全管理、教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奖励、激励机制。有近、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好,能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支持。
第十九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农机化学校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搞好自身建设,达到规不是单根绝缘线芯或单线的长度)范建设要求的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分别授予"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学校"、"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示范学校"称号。对于办学规模大,培训面宽,整体教学水平高,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授于"山东省农机重点学校"称号。在学校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建设与管理严重滑坡,教育培训质量差,限期整改没有明显进展,已经或即将对农机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停止办学资格。
“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学校”、“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示范学校”、“山东省农机重点学校”称号由县级农机化学校申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省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公布并核发标志牌;每两年审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农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市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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